摘要
审视辽宁省危害生态环境犯罪现状,可以看出危害生态环境犯罪的数量逐年增加,危害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种类数量差别较大,形势严峻。基于危害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其防治模式不应单纯强调事后的刑事制裁,而应当注重预防,坚持预防与治理相结合,阻却一般违法行为向犯罪行为的转化。应当强化行政监管职能,有效预防生态环境犯罪;进一步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监督作用;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以及加强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建设,提升审判能力。
出处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5期37-42,共6页
Journal of Bohai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辽宁省危害生态环境犯罪防治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L19BFX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