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期,某校园周边一家食品店经营的“口香糖”因外包装整体酷似知名品牌香烟外包装而被立案查处,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上述经营行为的违法定性存在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定性;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照《食品安全法》来定性;第三种意见认为应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来定性。作者从执法主体、违法主体、违法行为三个方面对该案进行了认真分析,认为当事人经营涉案口香糖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之行为,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这对执法人员遇到类似问题时提供了参考。
出处
《中国品牌与防伪》
2022年第6期20-21,共2页
China Brand and Anti-counterfei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