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完善深港区域生态环境协同发展机制、构建深港生态共同体对共建绿色低碳的粤港澳大湾区、打造高质量发展典范至关重要。深港两地在长期合作中形成了稳定的环保合作基础,但其区域生态环境协同发展机制建设仍面临生态环境合作共识碎片化、利益主体的博弈关系失衡、环境协同监管能力不足、环境法治保障乏力等问题。推进深港区域生态环境协同发展机制建设,需要完善区域环保沟通协商机制,凝聚多主体生态共同体共识;构建新型区域利益协调机制,缓解利益主体博弈关系冲突;建立区域环境统筹监管机制,提高区域环境协同监管效率;健全区域环境保护法治机制,实现区域环境的法治化治理。
出处
《特区实践与理论》
2022年第3期94-99,共6页
Practice and Theory of SEZ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正义的制度安排研究”(18BKS158)
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2020年度课题“粤港澳大湾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困境及对策研究”(SZ2020D007)
2021年深圳大学研究生创新发展基金项目“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协同发展的机制创新研究”(315-0000470716)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