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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隐形眼镜:回归本义步入理性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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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6月1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选购使用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的提示》(以下简称《提示》),强调了彩色隐形眼镜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在上市前需要通过安全性、有效性的评价,经营此类产品的相关企业需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对消费者选购、配戴的过程给出了提示和建议。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22年第8期2-3,共2页 CHINA GLASSES SCIENCE-TECHNOLOGY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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