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该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所属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该站站长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必须处罚。”3月9日,恩施州应急管理局就巴东县某加油站隐患整改不力的行为,分别对该加油站、实际控制人、站长和安全管理人员给予了行政处罚。这也是湖北省第一起安全生产“一企四罚”案例,对企业安全管理的缺失行为敲响了“警钟”。6月13日,《湖北应急管理》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出处
《湖北应急管理》
2022年第7期44-45,共2页
Hubei Emergency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