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执行时效制度经数次修改完善,已基本实现了与诉讼时效制度的体系性整合,形成了两者二元并立、规则趋同的立法模式。司法实践中,亦应在探寻执行时效立法原意和规范目的的基础上,明确其适用范围、起算时点、中断事由、法律效力、时效利益放弃等应全面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诉讼时效的各项规则,以实现时效制度内部的和谐统一,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诉讼法与执行法的有机衔接。另外在立法论上,应以此次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为契机,适当延长执行时效期间,设置债务人异议之诉程序审理时效抗辩,以进一步提升时效制度整体的体系性和科学性。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52-59,共8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202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事执行法典化背景下对债权的执行制度研究(20CFX03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