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致职工无法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破产程序中主张将社会保险赔偿金列入职工债权范围的做法存在正当性不足的问题。根本上,企业社会保险责任制度在破产法审视下存在缺陷,破产法不应承担职工社会保险救济的功能。应当以破产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视角,将职工社会保险债权的清偿从破产制度转介至社会保险制度,以先构建府院联动机制,由政府建立临时性的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而后通过修改《社会保险法》,强化企业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加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方式完善制度框架。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176-184,共9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新天伦法学基金研究生专项研究课题一般项目“破产法与劳动法的衔接协调问题”(2021LAW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