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和学术动向来看,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亟待明确。界定保护范围的关键在于对著作权保护适格客体的判断,换言之,即作品的独创性判断。首先需要全面认识当前的审判实践情况。其次,在对此问题的讨论上,既要坚持著作权保护价值追求,即利益平衡的立场,也要坚持对独创性识别的共识判断,即通过独立和一定的创造高度进行分析。最后,结合相关作品的特点,界定著作权保护范围,一是将保护对象限制为独创部分,二是采用较低的、实质的独创性程度标准。
出处
《艺术科技》
2022年第7期226-228,共3页
Art Science and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