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商事特别法,破产法在调整市场主体退出领域具有天然的先位性与正当性。当前,《民法典》业已施行一年有余,《企业破产法》的全面修订亦已被立法机关纳入立法工作计划。在此背景下,围绕破产法律制度的变革,需要综合考量其与《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地方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应当明确,在与《民法典》的关系中,《民法典》是为破产法提供基本规则的普通法,破产法是解决特殊领域问题的特别法。在与司法解释的关系中,司法解释的作用在于补充漏洞、明晰规则、不得超越法律,对于已有的司法解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予以吸收、否定、留存或延续。在与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关系中,在修订破产法时有必要结合破产制度的供给需求以及地方文件的效力性、时效性、规范性,保持全国统一立法与地方特色规范的动态平衡。
作者
张善斌
钱宁
Zhang Shanbin;Qian Ning
出处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2022年第4期84-91,共8页
NingX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难点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9SFB2040)
湖北省司法厅法治湖北建设研究重点课题“湖北省营商环境法治化评价工作研究”(项目编号:FZHBJSY202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