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程序正义、人权保障等法治价值的追求与司法实践中的有关诉求引发我们就非法电子数据排除问题的关注。非法电子数据排除规则的缺失致使非法电子数据的排除缺乏法律正当性基础;电子数据侦查取证规定的滞后给取证行为的合法性认定带来困难;电子数据审查适用过程中,控方用实物证据代替电子数据进行举证的行为,法官以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代替合法性审查的思路加剧了非法电子数据被认证和排除的难度,这些都成为影响我国非法电子数据排除的不利因素。未来,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非法电子数据排除规则;从确定电子数据取证行为性质、划定电子数据取证范围、增设以权利保障为基点的取证规则等方面健全电子数据侦查取证程序;构建“双重审查规则”和“层次性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规则”以纠正电子数据审查适用中的两种偏离,从而推动非法电子数据排除在我国落地生根。
出处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64-70,共7页
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