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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研究

Study of Subjective Fault in the Crime of Obstructing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Infectious Dise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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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司法实践中态度不明,刑法理论中也存有过失说、故意说以及混合罪过说的争议。过失说无法回避“过失危险犯”面临的困境;故意说反驳过失说的理由难以成立,且不能妥善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混合罪过说不仅集故意说与过失说的弊端于一身,更是突显了罪过不明的缺陷。二分说更为合理,在实行行为故意与实害结果过失的组合模式下应选择以结果要素为基准将本罪认定为过失犯罪,在实行行为故意与危险结果过失的组合模式下应选择以行为要素为基准将本罪认定为故意犯罪。如此处理,既能妥当解决“过失危险犯”的问题,也可便利界分关联罪名。
作者 曹素兰 Cao Sulan
出处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98-103,共6页 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
基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20201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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