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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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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18年7月,曹某入职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签订为期3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将新劳动合同发至曹某,希望续订。曹某经与原劳动合同对比发现有两处变更:一是工资由原来的“固定工资4500元加销售提成,销售提成标准为销售额5%”变更为“工资按照销售额8%结算,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二是劳动合同期限被缩短为2年。曹某认为,新劳动合同书降低了自己利益,不同意以新劳动合同书内容进行续订,公司遂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了双方劳动关系。
作者 潘家永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22年第8期58-5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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