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某影视明星涉嫌逃税罪一事备受关注,关于已经修改近十年的此罪条款再次引发热议。按照我国《刑法》第201条第4款的规定,经通知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以下简称第四款)。与前不久空姐代购逃税被判有期十年相比,似乎此罪与彼罪之前公正有违平衡。毕竟空姐逃税涉及金额百万,而影视明显逃税涉嫌金额高达上亿,但却因为该条款而“免责”。案件处理结果一出便引起公众疑虑,条款在现实运作中的差异,映射出立法目的并没有预期那样实现顺畅。文章对这一问题予以阐述,以供相关研究者参考。
出处
《管理学家》
2022年第14期80-8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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