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交通运输法规体系的顶层设计上,我国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立法主张。早期的综合交通运输促进法明确定位于解决跨运输方式的结构性问题,后来的交通运输基本法则转向交通运输的一般性问题和各运输方式的共性问题。两种立法主张均未厘清跨运输方式问题和超运输方式问题的逻辑关系,因而在立法需求判断与立法形式选择之间没有形成清晰的对应关系。未来应根据跨运输方式问题和超运输方式问题的内在逻辑和阶段需求,灵活选择相宜的法律形式。
出处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3-6,共4页
Journal of Transport Management Institute Ministry of Trans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