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具有天然的信息搜集、分析、评价和预测功能,可以辅助地方立法工作者在诸多立法环节做出高效科学的立法决策。然而,由于技术的双面属性,立法人工智能在辅助地方立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科技异化,给地方立法带来诸多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合法性风险、民主性风险和科学性风险三个方面。为了有效治理由此而生的法律风险,可以从宏观层面构建以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体系、多元利益整合协同体系、多元信息整合协同体系为基本内容的立法人工智能协同治理体系,并在此基础上从微观层面对人工智能辅助地方立法引发的法律风险采取进一步的规制措施,实现立法人工智能赋能行动的效率价值与地方立法本体价值的平衡。
出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4期41-50,共10页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