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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命运”原则下名为共同保险实为再保险的裁判标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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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分,应结合参与主体、权利义务、保险费收取、责任分摊等因素展开;名为“共保”实为“再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应注重从合同条款及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
作者 陈广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庭内外》 2022年第6期12-13,共2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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