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赌协议的税务认定在实践中处理方式不一,究其原因,系对其法律属性未形成共识。从对赌协议的内容上,对赌协议存在补偿型对赌协议、股权调整型对赌协议和混合型对赌协议等多种类型。虽然前述类型在权利结构和利益调整方式上存在区别,但均属于非典型合同项下的履行问题,不直接导致税务处理上的差异。税务认定建立在利益归属的基础上,应当区分自我利益型对赌协议和涉第三人利益型对赌协议,二者的利益调整归属主体存在实质差异。对于自我利益型对赌协议,其目的在于实现整体资产价格调整而非单一交易,税务处理应当尊重对赌交易的整体性、统一性、自治性。在具体规则缺失的情况下,应当尊重税收中性原则、实质课税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基于法律属性与税收原则的双重约束,对赌协议项下的税收应当采用合并税务处理方式,对未完结交易进行敞口处理,并明确纳税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涉第三人利益型对赌协议,对赌双方在合同项下的对价已经固定,对赌协议的履行利益最终归属于第三方,缺乏合并税务处理的基础,应予以单独处理。值此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之机,应当通过立法将对赌协议等股债融合工具的税务处理规则作出规定,以实现各地税务处理标准的统一。
出处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8期121-126,共6页
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中国商法的现代转型与规范变革”(项目编号:20CXTD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钱端升杰出学者支持计划资助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