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社会合作(伦理)视角来看,春秋战国时期的“礼坏乐崩”是意味着周代“礼乐制度”的失灵和无效,不能有效维系当时的社会合作体系。此时,诸子百家都试图从某些(种)社会合作伦理类型着手,提出自己的主张与解决方案。比较而言,儒、道、墨三家学说的解释力更强,在“百家争鸣”中也更具影响力。在汉代,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适时吸收各家,能为社会提供更多样类型的社会合作伦理及其一致性解释,从此,“独尊儒术”也就成为了中国社会的选择,并为之后的中国文明形态奠定了基础。
出处
《中国哲学史》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48-55,共8页
History of Chinese Philosophy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西方宗教伦理与经济伦理之关系的比较研究”(项目编号:19BZJ01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