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设立,旨在维护公司的人合性,确保内部股东之间的信赖及经营的稳定性。明确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有助于其他问题的解决,探究该性质应立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本身,兼顾人合性和股东意思自治两方面进行衡量。从利益平衡角度出发,认定转让股东与第三人之间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避免过度维护其他股东的利益而忽略转让股东的意志自由和第三人的权益。此外,法律不仅对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作出行使期限、“同等条件”等适当限制,且有条件地赋予转让股东“反悔权”,实现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功能最大化。
出处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105-110,125,共7页
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