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2条在事实上创设了留置权善意取得适用的新规则,为司法实践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规范指引,但其采用"结果论断式"而非"构成要件式"的规制模式,未能将善意取得规则与商事留置权制度进行有效的理据衔接,对商事留置权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定,与海运物流领域的行业商事习惯及实践形成的海事司法"惯例"存在部分冲突。鉴于海运物流领域"债""物"要素高效集合与流转的行业特征,以及两大法系、国际公约交融适用的法律特征,建议根据实践需求,参考域外立法规制,在融通商事留置权与善意取得理据逻辑的基础上,把握《海商法》修改契机,确立海运物流领域无关债权下商事留置权善意取得适用的"债物二分"规则。
出处
《法治论坛》
2021年第4期75-93,共19页
Nomocracy Forum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项目(编号:20VHQ01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