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是行政管理和司法的基本遵循,各级信息管理部门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标尺。以《民法典》第111条到第127条为例证,在《民法典》所涉信息条文中给信息主体预留了一个需要运用公法法外评价的信息产权制度空间。第111条中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确立了利益需求标准,"依法取得"是用户同意与行政许可的复合规范表达,"确保信息安全"确立了信息安全原则。第127条"虚拟财产的保护"是司法保护新型财产权的权利推定。《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条款提取信息产权制度的公因式,具体为:建立平台统一认证与标准化信用体系,统一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信息制度,平台监管信息共享与随机抽查制度,信息交易风险控制与检测等。
出处
《法治论坛》
2021年第4期113-123,共11页
Nomocracy Forum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个人信息权利行使的平衡机制研究”(19BFX12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