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法》中证据概念的修改和证据种类表述方式的变化对传统的证据属性和证据种类理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但是这却没有引起应有的关注。以材料说代替事实说颠覆了传统的证据"三性"理论,改变了证据的审查判断程序。将"证据有下列七种"修改为"证据包括",意味着证据种类从封闭走向了开放。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证据种类的开放性。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必要牵强地将相关证据归入特定的证据种类,更不能以相关证据不能被归入特定证据种类为由而否定其证据资格。
出处
《法治论坛》
2021年第4期200-211,共12页
Nomocracy Forum
基金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刑事程序多元化背景下的证据理论跟进和证据制度完善”[项目编号:GLS(2018)D10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