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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边界认定——上海音某出版社有限公司、上海文某音像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诉广州联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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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图书馆在提供数字作品时,判断是否为合理使用,应平衡著作权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合理使用范围应当限定两方面的条件:其一,服务对象为实名注册并获取电子借阅证等凭证的读者;其二,仅提供作品的浏览和阅读,不包含作品的下载。搭建数字平台的相关技术提供者可以作为数字作品合理使用的适格主体,但不能超出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边界。
出处 《法治论坛》 2021年第4期303-311,共9页 Nomocracy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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