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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数字作品权属初步证据的审查与认定——陈某诉广州市卓某学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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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非证明其数字作品著作权权属的充分要件。数字环境下,应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与流转明晰权属链条,结合作品类型、作品创作方式、作品发表方式、作品使用情况等,明确"初步证据"及"相反证明"证明程度及认定标准,对数据作品权属事实进行实质性审查。
出处 《法治论坛》 2021年第4期320-326,共7页 Nomocracy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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