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口罩类犯罪因"口罩"的类型不同涉及的罪名也不尽相同,实践中决不能一律以医疗器械类犯罪定罪处罚,而是要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对于疫情期间频发的"口罩类"案件,实践中应当首先对口罩的类型和质量作出检验,将口罩的种类和犯罪行为相结合进行司法审查,做到罪责刑一致。如果口罩确实属于不合格的产品,则考虑是否属于医用口罩范围,是否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械罪;如果属于民用口罩或劳保口罩,则考虑是否构成生产.
出处
《法治论坛》
2021年第4期373-379,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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