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从药品质量、疗效方面对假药作了规定。该法施行后,部分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就假劣药的认定出台了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典型案例。实践中,各省药品监管部门之间、药品监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之间,对假药的认定标准并不完全一致。本文对此予以探讨,并提出重新界定假药范围的建议。
出处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2年第6期60-64,共5页
Research on China Market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