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还是转让土地,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每年加计5%扣除的处理上是有区别的。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可按原发票金额每年加计5%的扣除。但纳税人转让土地,是不得加计5%扣除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相关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22年第8期44-47,共4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