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我国《电子签名法》颁布实施以来,手写电子签名在实践中的优势是明显的,但其证据三性与传统签名存在一定差异:合法性方面,须以功能同等原则应对手写电子签名的社会应用障碍;真实性方面,须由特定规则补偿手写电子签名技术形式的法律缺位;关联性方面,利用事前规则设置强化手写电子签名的关联性。为发挥手写电子签名的技术优势,并使之有利于相关证据的采纳,建议构建可以容纳相应规则的第三方平台,其建设应从三方面考虑:明确平台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注重多方平台的链接运用与协同联动、保障签名环节具有法律意义的唯一性。
作者
王上
易旻
WANG Shang;YI Min
出处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44-48,共5页
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