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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般规则之建构 被引量:9

Establishment of General Rules of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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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规范较为繁杂,条文各自为政且不协调,有体系化之名而无体系化之实。一般规则的缺乏,使得现有的惩罚性赔偿法律规范体系既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明晰的指引,亦无法为未来之立法指明方向。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一般规则的建构,应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之目的导向下,从三方面进行:其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范围上仍不符合制度目的,宜在一般规则的指引下,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或是出台新的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拓宽;其二,我国惩罚性赔偿一般规则之主观要件,原则上可以“故意”统领与限定,体系下可以“重大过失”展开并有序扩张;其三,我国惩罚性赔偿一般规则之损害后果要件,应当与“损失”脱钩,代之以“情节严重”,我国惩罚性赔偿损害后果要件的三类规定,其实均可作“情节严重”之解释。
作者 张红 王翼峰 ZHANG Hong;WANG Yifeng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88-96,共9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202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之大调解制度研究”(20AZD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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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5

共引文献1024

同被引文献182

引证文献9

二级引证文献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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