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准确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探索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发展集体经济、保障农民利益的先决条件。对于如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裁判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实践中出现了以单一户籍要素、实质性生产生活要素、“户籍+其他”复合要素、其他要素为主要考量因素4种类型的裁判标准。成员资格认定不一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法律规范、自治管理、经济社会、历史文化4个层面。在考量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时,不应固守户籍标准,而应在更加注重平等保护、同时尊重集体自治差异的基本原则下,以“三步法”整合基本要素,以基本生活保障为本质要素,以实际生产生活为主要要素,兼顾集体自治规则,细化成员资格取得、保留和丧失规则。
作者
刘丹
廖宏娟
高雅静
Liu Dan;Liao Hongjuan;Gao Yajing
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第22期55-62,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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