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刷单炒信产业链条涉及刷单平台、网店经营者、空包网站、物流、刷手等主体,各环节紧密衔接,且均有利可图。课题组在梳理刷单运营模式的基础上,从各主体行为、地位及作用出发,力求寻找合理规制路径。对于刷单平台、空包网站经营者,鉴于互联网经济中非法经营行为与传统行为类型有所区别,但二者在罪质与社会危害程度上具有相当性,故在现行刑法框架内,适用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予以规制较为安当。对于网店经营者,应区分正、反向剧单,分别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前置性法律及破坏生产经营罪规制;对于物流端涉及的快递公司,若在案证据证实其明知剧单平台、空包网站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制;对于刷手,可采取屏蔽、查封或删除用于刷单的账号、降低信用等级等惩治措施。
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第22期67-71,88,共6页
People's Judicature
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节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