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以智能合约的出现为标志,具备去中心化和去信用化特征的区块链算法,逐渐在社会各领域中普及。这也催生出了以虚拟货币为犯罪工具的集资诈骗活动。在此类案件中,因为区块链金融衍生品的非实体价值性,使得司法机关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对所得集资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之时,陷入了困境。面对这一问题,司法工作人员应在严格遵循刑法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刑事政策,秉持积极主义的刑法观,将系统和算法本身的情况,作为认定此类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之情形。换言之,在对行为人主观目的进行认定的过程中,除了以行为人的物理行为外观为依据之外,还应当深入区块链技术的底层逻辑,对其变现能力、数据完整性以及算法执行程度等情况进行整体分析,以保证刑法对于行为人主观目的认定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作者
肖怡
赵时仑
Xiao Yi;Zhao Shilun
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第22期78-82,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基金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9FXB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