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合同取得成本(一)合同取得成本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原收入准则对于与收入合同相关成本的会计处理仅提供了有限的指引,如原《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且在相关讲解中特别说明,“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6期12-18,共7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