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体育”界定的争议梳理和规范分析可知,我国宪法文本中的“体育”采取的是整体体育观的“大体育”概念,这一定位更加有利于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但是,我国宪法中的体育条款并不产生创设基本权利的效果,体育作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既缺乏规范支撑,也缺乏理论上的构成要素,且权利实现的现实基础尚不成熟。因此,体育条款的性质仍应定位为宪法中的国家政策,并通过确立体育发展的指导原则、构成体育发展的宪法委托、为体育发展提供权力裁量空间、提供宪法解释等作用形式发挥其规范效力。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8期82-89,共8页
Study & Exploration
基金
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研究”(22ZD068)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2021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