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河北省某市人民法院以公安机关未对被告人刑事立案,所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为由,判决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不可或缺的环节。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背景之下,刑事立案与否直接影响到证据是否合法和是否定罪处罚。然而,现行立案规定的粗疏和具体立案规则的缺失,导致公安机关在选定立案模式时,忽视立案模式对于证据合法性的影响。从审判视域检视公安机关的立案模式选定,确立以“未附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立案模式为原则、以“附有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立案模式为例外的基本规则,可以避免指控犯罪事实的立案盲区。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23-30,共8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