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排除在交强险第三者的范围之外.现行审判实务中将交强险定性为基本保障保险,脱离了责任保险的理论逻辑,导致审判思想带有强烈的政策解读色彩.审判人员将目光聚焦在“车上”“车下”的语词解释,加剧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现行交强险第三者的认定存在制度上冲突、司法上矛盾、功能上错位的困境.在后《民法典》时代,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3条为基础展开交强险定性和第三者范围的认定,适时修正《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避免制度上的冲突,实现司法上的逻辑统一,也可以更好地发挥交强险的功能.遵循法的内在逻辑来界定交强险的第三者,在科技进步不断带来新情况的时代,能保持法律逻辑的合理与稳定.
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4期43-56,共14页
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与危险责任类型化问题研究”(18FXC001)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项目“高校大学生廉洁教育路径研究”(B21020705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