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工期延误的类型分析与法律救济--兼论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可能

Typological Analysis and Legal Remedies for Delay in Project Schedule-On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额较大,履行期较长,是典型的继续性合同.这使得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极可能遭遇各种情况,导致工期延误.但工期延误的成因复杂,请求权基础多元,法律效果亦不统一,必须进行类型化分析方有意义.工期延误大致分为“可归责之延误”和“不可归责之延误”.若可归责于承包人,则其需承担迟延责任、赔偿责任,必要时发包人可解除合同.若不可归责于承包人,则其可主张展延工期.若可归责于发包人,则承包人可主张合同解除、发包人给付迟延及赔偿损失.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在必要时应有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可能.
作者 张永 Zhang Yong
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4期129-143,共15页 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8

二级参考文献44

共引文献159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