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为人擅自转移其他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实务中的疑难问题,目前存在无罪和有罪两种主张,后者中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观点居于多数,而无罪的观点并不可取。股权不是“本单位”财物,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公司登记机关既无处分股权权限,对变更登记也仅作形式审查,不宜认定为诈骗罪;我国侵占罪对象受限,股东股权并非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认定为侵占罪没有罪行法定依据。擅转股权行为符合秘密转移他人财物的占有等盗窃罪构成要件,以盗窃罪论处贴合行为的本质,具有实践理性。
出处
《西部学刊》
2022年第15期73-76,共4页
Journal of Weste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