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是我国社会治理的一项重点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规定做出了调整,使得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为了在未成年人人权保障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应当以此构建“推定式”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新模式。我国12至14周岁年龄段刑事责任的规定中,“核准”的本质不是对罪名和情节的再次确认,而应当是对特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重新认定,而认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核心标准就应当是主观恶意的存在。与实施“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国家一样,确定主观恶意的证明标准是我国“推定式”刑事责任能力新模式具体实施的关键。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证据的内容,理论上应包括法定证据和酌定证据。法定证据的证明力高于酌定证据,仅有酌定证据不能推翻对特定未成年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推定。
出处
《西部学刊》
2022年第16期68-71,共4页
Journal of Weste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