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水运是重要交通运输方式之一,水上交通肇事行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船舶自身存在复杂特点,与道路交通不同,水上交通肇事刑事归责问题主要体现在财产损失方面,应当具体分析船舶肇事造成的财产损失,辨别其反映的保护法益。船员直接参与交通运输,是财产损失的刑事归责主体,但民事责任主体为船舶经营人时,刑民责任主体不一致,应当以保障被告人人权为导向,减少船舶经营人无力赔偿等不确定因素对肇事船员量刑的影响,在船员和船舶经营人之间形成相互平衡的关系。
出处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37-41,共5页
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