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在股权激励中约定劳动者离职竞业限制义务,以股票期权作为竞业限制补偿的做法屡见不鲜,而各地裁审规则对此口径不一。企业在股权激励中以股票期权作为竞业限制补偿的做法误读了竞业限制补偿本质与功能,有悖社会法本义,实为竞业限制制度之滥用。面对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通过股权激励等手段规避竞业限制补偿支付义务之乱象,有必要限制契约自由原则在竞业限制补偿支付领域的滥用,明确竞业限制补偿形式限于法定货币,规范指引企业行为。
出处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57-62,共6页
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劳动法规范的跨法人适用之研究”(编号:20YJC82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