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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打赏主播可否予以追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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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21年7月至12月间,某快递公司市场部经理王某迷恋网络歌舞直播,为在众多观众中“脱颖而出”,增加与主播的交流互动、让主播为其表演,遂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快递款600余万元用于主播打赏。本案中,对于王某打赏主播的违法所得能否予以追缴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网络主播之间没有打赏购买服务的约定,打赏行为属赠与行为,赏金应全额追缴。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打赏行为系其与网络主播间的自由交易行为,刑事追缴应保护交易自由和交易秩序,赏金不应纳入追缴范围。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打赏网络主播的行为属消费行为,因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予以追缴,但可为主播保留与服务价值对等的报酬。
作者 张剑 娄毅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2年第16期75-75,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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