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卫星定位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不同程度产生侵害,《民法典》侵权编未规定卫星定位系统侵权责任。针对该法律空白,对比梳理我国与域外导航错误案例,及国外卫星导航错误侵权法律规定,我国卫星导航侵权责任可以部分借鉴国外产品责任理论。基于我国卫星导航事业的特殊性,应当从法解释学角度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卫星导航侵权理论,在立法方面扩张解释产品的概念,将导航信息与数据纳入产品范畴,导航提供商承担严格责任;在司法方面限制解释侵权责任原则,在责任形态、举证方式、赔偿方式等方面创设严格责任与过失相抵责任双驱机制。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39-51,共13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