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民政府时期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分别于1935年、1947年两次举办全国性司法会议。自北洋政府以来,民国历次全国司法行政会议影响深远,是对各个时期全国司法工作的既往总结与未来规划。1935年司法会议会况盛大,讨论的议案数量多,参与人广,聚焦于转型期的司法现代化改革,以完成收回法权的历史使命。1947年司法会议定位为司法行政检讨会议,在战后司法复员计划背景下,对监狱改良、恢复法院监所、司法人员训练等司法改革问题进行讨论,但较之1935年会议,明显有行无余力之感。
出处
《法律史评论》
2022年第1期155-165,共11页
Legal History Review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民国时期全国司法行政会议资料整理与研究”(项目号:19SFB2009)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