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国政府顺应其时法治国家的趋势,在立法上否弃了法定证据制度,但是,立法舍弃并不意味着规则消亡。为限制法官在证据裁判中的恣意,其时又不得不经由司法解释发布大量的法定证据规则,包括书证、言证、物证、鉴定、勘验等各种类型。这些规则通过对证据的证明力或形式要件的限定,对证据裁判进行规制和导引,在司法转型时期具有替代证据立法的作用。虽然此类规则呈碎片化分布,缺乏法典式的体系化,但是,如对其摭拾整理,进行整体性建构,则会形成重要的司法经验,以助益我国当下的证据法制建设。
出处
《法律史评论》
2022年第1期166-184,共19页
Legal History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