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与道德关系的基本问题根源于法的概念与性质的内部矛盾,即法的正确性与安定性的矛盾,这在康德法权学说中已有显露,而以凯尔森为代表的法实证主义偏执于法的安定性一端,仅仅着眼于寻求法律规范客观有效性的形式根据,而忽视了法与道德的互动包容关系,未能妥善处理这对矛盾。其实,对法的道德正确性的诉求并不必然导致法的安定性的减损,一个恰当的法的概念应该打通法的形式安定性与内容正确性的关系。这对于当代中国构建良法秩序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良法应该是形式安定性与内容正确性的统一,构建良法秩序既要遵循法律体系的形式规律,维护法律体系的权威性与安定性,又要夯实法律体系的道德正确性基础,并以统一的、权威的、安定的法律秩序保障法的目的的实现。
出处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4期149-156,165,共9页
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