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在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做出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最新出台的《监察法》中对认罪认罚也进行相关规定。通过对两部法律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规定的比较,很明显《监察法》行使的是从宽处理的建议权,行使的门槛更高,所以针对两部法律对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规范存在差异作为出发点,寻求职务犯罪调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制度缺陷,以此完善我国认罪认罚制度在职务犯罪中的体系搭建。
出处
《经济师》
2022年第9期46-47,49,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