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袭警罪的设立并不属于立法上的犯罪化,因此也不存在过度犯罪化的问题。从类型化视角来看,将袭警罪从妨害公务罪中分离出来是合理的。袭警罪的保护法益是人民警察职务执行的秩序。本罪中的“暴力”不需要具备突发性,其属于广义的暴力概念,既包括对人民警察直接施加暴力,也包括对物施加暴力进而对人民警察造成强烈影响之情形。不能从普遍意义上将辅警归于“人民警察”的范畴,辅警只有在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才属于本罪的保护对象。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理解应当在其文义的基础上进行适度扩张。袭警罪的加重犯应当采用同类解释的原则,并需要对危险的存在与否进行具体判断。应当区分袭警犯罪与妨碍警察执法的一般性违法行为,并正确处理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等罪名之间的竞合关系。
出处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61-69,共9页
Journal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
基金
2019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编号:19SFB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