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职业打假在中国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对遏制假冒伪劣产品有其特定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诚信治理的工具,因而被学界和司法部门认可。但由于其实质是以不诚信对抗不诚信的灰色经营方式,因而从其出现以来,对此种现象是否认可就出现高度争议。近年来,食品安全职业打假人通过知假买假、恶意投诉举报、恶意复议诉讼等不诚信的手段,向生产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施加压力,最终实现牟取暴利的目的。职业打假已违背了消费维权的初衷,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消耗了行政执法资源和司法资源,对诚信社会建设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治理职业打假,一方面应尽快制定国家层面的信用立法,把职业打假者和生产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者同时认定为失信人,对其进行失信惩戒;一方面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行政监管水平,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并对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出处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79-85,共7页
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