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被称为“互联网专条”,该条款明确规制了通过技术手段实施的几类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恶意干扰、流量劫持等;但是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现实中抓取用户数据的不正当行为也将不断出现,然而却并未将这种行为纳入其中,所以当前法官在遇到这种新型问题的时候,仍以第二条,即“一般条款”作为对此类行为裁判的依据。近几年来,抓取用户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与争议越发频繁,已经裁判的案件,其裁判标准的合理性在学术界颇受争议。互联网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抓取用户数据从而构成不正当竞的案件也将越来越多,并且现行法律对抓取用户数据的不正当行为缺乏行为认定的共性框架,所以对抓取用户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法律研究确有必要。因此,本文就关于抓取用户数据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分析。通过查阅一些典型案例,明确这种竞争行为认定的具体框架,以及法律中对认定这种行为的规制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
出处
《全国流通经济》
2022年第19期128-131,共4页
China Circulation Economy